( 汕市区财采购函〔 2024 〕 37 号 )
一、项目编号 : CQZFCG-2024001
二、项目名称: 汕尾市城区新城中学封闭式管理学校建设项目(二期) - 汕尾市城区新城中学封闭式管理学校建设项目(一期)设施设备配套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深大道中路 59 号五楼
被投诉人 1 :汕尾市城区新城中学 (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汕尾市区海平路
被投诉人 2 :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城区分中心 (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汕尾市城区东涌镇站前横四路汕尾市市民广场六楼 617 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诉称:一是以实质性响应评审不通过(未提供产品技术参数第 41 项、 63 项、 69 项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认定不通过符合性审查不合理,评审委员会存在未客观、公正、审慎、专业进行评审,存在严重违法;二是认为结果公告中公示的中标供应商分项报价表未按法规规定公开中标供应商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存在故意隐瞒、欺骗公众的行为。
投诉人请求: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且被投诉人未按规定给予回复,也未公开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存在故意欺瞒、欺骗公众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所要求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请求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对评审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五、项目调查情况
项目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预算金额 5499000.69 元,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2024 年 2 月 2 日发布项目采购计划, 2 月 4 日发布采购公告, 2 月 28 日开标评审,评审委员会由 5 人组成, 1 人为采购人代表、其余 4 名评委在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选取专业涵盖制冷电器、家具用具、电气设备、终端设备等,符合项目招标需求。项目共有 4 家单位按时解密响应,其中 3 家单位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 家单位(投诉人)不通过符合性审查 , 原因是:实质性响应评审不通过(未提供产品技术参数中第 41 项、 63 项、 69 项节能产品认证证书)。项目 2 月 29 日公告结果,中标供应商广东德鸿永源贸易有限公司,中标金额 5419489.00 元。投诉人因对项目评审过程结果等不服, 3 月 1 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到期未作出质疑答复,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 3 月 29 日正式受理投诉,并 在法定期限内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等对项目进行调查核实。
在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点其他商务需求中第 3 小点列明 ★ 强制性采购,所投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如:台式计算机 ... 必须按财库〔 2019 〕 19 号文《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要求强制执行,由投标人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 否则作响应无效处理。招标文件项目附表一具体技术 ( 参数 ) 要求,序号一:宿舍区空调设施配套(主机系统部分、设施配套部分) 41 项散流器 4 ;序号三:厨房设备及配套设施 41 项不锈钢电热开水器(连底座)、 63 项不锈钢平头冷冻柜、 69 项四门双机双温冷藏柜。经审查,投诉人项目实质性响应评审不通过原因,未提供产品技术参数中第 41 项、 63 项、 69 项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为序号三 41 项不锈钢电热开水器(连底座)、 63 项不锈钢平头冷冻柜、 69 项四门双机双温冷藏柜,不包含序号一 41 项散流器 4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一: 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 2019 〕 9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 2019 〕 19 号)的文件规定,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标注 ★ 为 政府强制采购产品,项目招标文件其他商务需求对此已标识 ★ ,列出产品品目明细,注明为实质性条款。评审现场评委会一致认定,第 41 项不锈钢电热开水器、第 63 项不锈钢平头冷冻柜、第 69 项四门双机双温冷藏柜均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由于 投诉人未提供相应的 具备 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不满足实质性条款,其投标 ( 响应 ) 无效。 在投诉处理期间,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本机关要求, 组织 项目原评委会对评审意见进行复核,作出书面说明,产品第 41 项不锈钢电热开水器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电热水器,第 63 项不锈钢平头冷冻柜、第 69 项四门双机双温冷藏柜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制冷压缩机,均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 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本机关认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 品目为 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招标文件已明确标识,同时, 项目评委会组成和专家抽取符合规定,评审专家具有行业专业素养,评审过程无违反相关规定的报告记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规定,评委会独立履行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在项目符合性审查中将投诉人作无效投标处理,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因此,本机关对该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二: 采购人、代理机构 2 月 29 日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根据当天公告页面,其中第四点主要标的信息的采购标的、品牌、规格型号注明详见投标文件,附件报价明细附件(广东德鸿永源贸易有限公司)显示的分项报价表主要标的详细信息也注明详见投标文件,但公告未附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经调查核实,采购人项目招标前在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录入采购计划时,编辑以其他办公设备作为品目大类,未录入项目明细标的的详细信息,在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计划品目大类进行分项报价的情况下,项目公告中标结果时云平台系统关联采购计划中的采购品目,只显示标的品目大类信息,无法显示明细标的详细信息。采购人、代理机构共同作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采购人在项目招标前简化采购计划品目录入,对致中标结果公告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代理机构负间接责任。尚无其他证据证明采购人、代理机构故意隐瞒、欺骗公众。因此,本机关对该投诉事项部分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驳回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1 号)第十条、第十六条,投诉事项二经查证,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该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对中标结果公告遗漏信息进行补正更新,给予警告。关于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投诉人质疑函的问题,本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天内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或汕尾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城区财政局
2024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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