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强推进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雄安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对于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含500平方米)的既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
(一)经鉴定属于危险住宅的;
(二)已列入拆迁或拆除范围内的;
(三)住宅严重损坏或出现险情未经修缮加固处理的;
(四)因住宅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建筑物,是指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且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法的房屋建筑,包括公共建筑和住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工程,是指为保护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的物理性能、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采用装修材料或修饰物,通过新建、改扩建的方式对建筑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修饰处理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发包方,包括建筑所有权人或建筑使用人。
第二章 相关要求
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规定。
同时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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